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执5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云凤、王远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云凤,王远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079号申请执行人洪云凤,女,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远根,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67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远根与案外人陈伟英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州北路489街26号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149**号、b000149**号;义乌国用(2003)1-5136号】。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问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5079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洪云凤与被执行人王远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507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手续在你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王远根与案外人陈伟英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州北路489街26号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149**号、b000149**号;义乌国用(2003)1-5136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附: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