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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燕舞与郭绍阳、秦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燕舞,郭绍阳,秦泽强,陈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138号原告:袁燕舞,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张黎鹏,登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绍阳,男,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秦泽强,男,汉族,1991年3月6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陈亚丽,女,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袁燕舞诉被告郭绍阳、秦泽强、陈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燕舞的委托代理人张黎鹏、被告郭绍阳、陈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泽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绍阳偿还原告70000元借款及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约定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秦泽强、陈亚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7日,被告郭绍阳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7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息2分,担保人秦泽强、陈亚丽为此笔借款作担保,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郭绍阳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被告秦泽���、陈亚丽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郭绍阳答辩:我承认有此笔借款,但是现在经济能力有限,无法一次性偿还,希望原告能够给予时间,分期付款。被告陈亚丽答辩:我不承认此笔借款,该借款属于诈骗行为。被告秦泽强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被告郭绍阳于2015年4月7日借原告袁燕舞70000元,书面约定月利率2分,并出具借据和收据各一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效,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郭绍阳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亚丽、秦泽强为被告郭绍阳的借款担保,并自愿签署借款担保人保证书,二人系此笔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绍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袁燕舞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4月7日起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秦泽强、陈亚丽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被告郭绍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兴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