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吕世平与被告谷妮、冯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世平,谷妮,冯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650号原告:吕世平,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谷妮,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华,女,约50岁,汉族。原告吕世平与被告谷妮、冯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吕世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谷妮借款150000元,约定月利息2700元,由王小刚担保。由于被告谷妮有正式工作,所以将出借人的名字写成谷巨全。2016年8月19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位于志丹县城南窑洞群的一间房子以100000元抵押给二被告。后谷妮以谷巨全名义将原告和王小刚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和王小刚偿还上述借款。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综上,二被告隐瞒案件事实真相、虚假陈述案件事实,致使原告利益受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世平与被告谷妮、冯华合同纠纷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冯华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该案无法依程序进行审理,故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世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