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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郭卫东与施长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东,施长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999号原告:郭卫东,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成尚,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潇潇,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长城,男,汉族,1951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郭卫东与被告施长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郭卫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郭卫东负担。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