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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秀梅与被执行人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8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梅,女,194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和平花园商住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赵长安,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秀梅与被执行人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尚未受偿金7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森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19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执行二庭合议庭成员:执行长梅宏枝执行员夏怀山张冰案件主审人:张冰书记员:林森评议:申请执行人王秀梅与被执行人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如下:张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我认为(2017)陕0103执8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你们什么意见?梅:我同意(2017)陕0103执8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夏:我同意(2017)陕0103执8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评议结果:(2017)陕0103执8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名: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执行案号
 
 
 (2017)陕0103执884号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
 
 
 (2016)陕0103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
 
 
 立案时间
 
 
 2017年2月13日
 
 
 
 
 申请人
 
 
 王秀梅
 
 
 被执行人
 
 
 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
 
 
 76000元
 
 
 实际执行
 标 的
 
 
 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
 
 
 结案时间
 
 
 2017年 6月 日
 
 
 
 
 执
 行
 情
 况
 
 
 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承
 办
 人
 意
 见
 
 
 拟结案,请审批。
 承办人:
 2017年6月 日
 
 
 
 
 庭
 长
 意
 见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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