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王秀利与徐玉付、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利,徐玉付,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282号原告:王秀利,女,1965年6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玉付,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被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农资公司梅郢仓库楼下。法定代表人:孙洪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公司员工。原告王秀利与被告徐玉付、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蚌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秀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利申请撤回对被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利撤回对被告怀远县路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