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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欣茂百货批发部与新兴重工邯郸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欣茂百货批发部,新兴重工邯郸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681号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欣茂百货批发部。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瑞特百货商城临街4号。经营者:葛良武,男,生于1970年8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新兴重工邯郸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杜刘固村。法定代表人:汪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欣茂百货批发部诉被告新兴重工邯郸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邯山区欣茂百货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印)书记员 李凯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