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更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金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金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更108号罪犯梁金伟,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武义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金某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金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梁金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2月20日作出(2009)浙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梁金伟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1年12月15日、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1)浙衢刑执字第8422号及(2014)浙衢刑执字第1145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梁金伟减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8日止。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君华、项某,浙江省临海监狱指派警官李龙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梁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金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庭审中,罪犯梁金伟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梁金伟提起的假释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梁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梁金伟报请假释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金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2014年、2016年度先后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度获表扬奖励、2012年度获记功奖励、2015年度获评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现共获十一个表扬。浙江省武义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梁金伟具备监管条件,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金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金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宇审 判 员 陈其友审 判 员 金林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