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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沙头不锈钢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沙头不锈钢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268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沙头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沙头工业区,注册号:4406821505315。法定代表人:关汝荣。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迎安大街,注册号:4406821505150。法定代表人:谭少梅。关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沙头不锈钢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53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772.8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受理费的义务,故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3月21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晓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