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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顶与何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顶,何民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623号原告陈顶,男,1935年4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民富,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蠡县。原告诉被告何民富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顶撤回对被告何民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巧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