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顶与何民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顶,何民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民初623号原告陈顶,男,1935年4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民富,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蠡县。原告诉被告何民富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顶撤回对被告何民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财产保全费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巧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