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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玉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玉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1民初1762号原告: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仁寿县文林镇围城路。法定代表人:李冬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卫东,公司职工。被告:杨玉强,男,生于1986年10月30日,居民,住四川省天全县。原告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冬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玉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及汽车普通货运的民营企业。2016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编号:105),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川Z×××××号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原告经营,挂靠期限自双方签字生效日起至车辆报废日止,原告每年收取挂靠费1200.00元。挂靠期间该车所有权、使用权属于被告,由被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此外,对挂靠车辆的保险、车辆报废处理、挂靠经营的变更、安全事故的处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4月23日后,该挂靠车辆的交强险和补充商业保险到期,在未经原告同意并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以不合法的方式验审行驶证,验审后不到公司备案。原告多次电话通知被告续保并将资料备案,被告以车辆已经处于报废状态,丧失营运能力为由,拒绝购买保险。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控制的挂靠车辆既不购买保险,又不按规定报废的行为,有悖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的约定,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为了消除该挂靠车辆非法营运给社会造成隐患,避免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杜绝安全事故,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车辆挂靠合同》。拟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拟证明挂靠车辆的法定车主系原告;三、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拟证明挂靠车辆的保险期限至2017年4月23日止。上述证据复印件经庭审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杨玉强未作出答辩。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案件事实作如下认定:2016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合同》(编号:105),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川Z×××××号(发动机号:A35D686751,车架号:LGHX5GAK39D106343)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原告经营,挂靠期限自双方签字生效日起至车辆报废日止,原告每年收取挂靠费1200.00元。挂靠期间该车所有权、使用权属于被告,由被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此外,对挂靠车辆的保险、车辆报废处理、挂靠经营的变更、安全事故的处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收取了挂靠费1200.00元,被告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保险到期后,被告未再对挂靠的车辆购买保险及年审,经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以挂靠车辆已经作报废处理为由拒绝购买保险及对车辆进行年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合同。被告杨玉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不按时对自己实际使用的挂靠车辆购买保险及年审,也不按照约定对挂靠车辆进行报废处理,违反了《车辆挂靠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根本违约。因此,原告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强于2016年12月16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合同。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仁寿县川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珈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