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苍南金扇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九一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金扇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九一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苍南金扇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黄希镇,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西九一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法定代表人臧沛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金扇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九一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江西九一重工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