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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994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支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