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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2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桑某与次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次某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22民初49号原告:桑某,男,藏族,住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松金江初,男,38岁,与原告系爷孙关系。一般委托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此里达瓦,云南梅里律师事务所。一般委托代理。被告:次某某某,男,藏族,住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本院受理原告桑某诉被告次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0元,由原告桑某承担。审判长 农  布审判员 此里永宗审判员 只玛永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日青边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