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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袁小帅与新沂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帅,新沂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913号原告:袁小帅。被告:新沂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公园路与北京路交叉口香格里拉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方金辉,该单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帅与被告新沂市建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小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小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小帅撤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袁小帅负担。审判员  赵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