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回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诉前保全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回某某,马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2财保3号申请人回某某,男,回族。被申请人马某甲,男,回族,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回某某与被申请人马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回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某某即将从马某乙处受偿的房款850000元中的67000元予以扣留,并以申请人回某某个人所有的祁连县八宝镇某五金超市营业执照原件提供了抵押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回某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某甲即将从马某乙处受偿的房款850000元中的6700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