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淮执申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合肥盛德物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盛德物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申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盛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内安徽省徽商钢材市场F137号,组织机构代码76687774-6。法定代表人:周宗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19437167-7。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盛德物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淮仲裁字(2013)151号裁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江门市朝扬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江门市朝扬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542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心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