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小琴与张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琴,张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196号原告:黄小琴,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张保,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原告黄小琴与被告张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黄小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琴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黄小琴负担。审判员 毛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子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