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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利梅与偃师市公安局缑氏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梅,偃师市公安局缑氏派出所,赵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2行初27号原告李利梅,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李伟刚,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偃师市公安局缑氏派出所。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缑氏镇缑氏村。负责人李瑞生,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车继伟,偃师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第三人赵春英,女,195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李建勋,偃师市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梅诉被告偃师市公安局缑氏派出所、第三人赵春英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利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利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利梅承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