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内蒙古翔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翔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102民初854号原告内蒙古翔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俊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刚,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韩兴安,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姜万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志纯,内蒙古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翔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勇刚,韩兴安,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志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工程款1898301元;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因迟延履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87253.04元合计金额2285554.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位于呼和浩特市结构基础工程的《建筑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施工规范》及相关条例,对工程概况、付款方式与结算、工期、质量及材料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甲乙双方全责、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6月1日组织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工程进度规范施工,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施工交付。同年9月6日、经甲乙双方授权的负责人对浪潮温泉欢乐谷基础工程进行了对账审计,出具结算单并签字确认。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从开始施工到工程结束,只支付了18000元工程款,绝大部分款项都是乙方垫资完成。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望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一、原告工期延误,严重违约。约定工期至2016年7月6日,施工期间为35天,而现在工程全面停工,至今未完工;二、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混凝土基础未完工,没有回填造成基础被冻,出现倾斜,而无法使用;三、被告在原告还未达到基础正负0即已支付其工程进度款72万余元。综上,原告作为施工方未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其违约行为已给被告造成重大损失,望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争对工程款拖欠数额及工程是已完工这一争点,原告举出原被告于2016年9月6日确认形成的《浪潮温泉欢乐谷工程审计结算单》,用以证明涉案工程造价为1916301元,工程已完工。被告争对这一争点举出工程款支付凭证,用以证明被告已支付工程72万余元。争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举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工程现场照片,用以证明涉案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被告对对方所举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方面均持有异议。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浪潮温泉欢乐谷工程审计结算单”,出自于原被告对已完工程造价的共同确认,该结算单上有原被告双方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加盖的公章,形式与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明显存在关联,真实性上被告虽持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能够证明涉案工程造价这一事实。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工程已按约全部完工,也不能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被告所举工程款支付凭证,因原告对支取工程款的人员身份、资格有异议,而且各类支取工程款凭证上所载内容不能明确、具体地证明与涉案工程紧密关联,故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关联性无法确认。该组证据难以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72万余元工程款。被告所举监理师通知单及照片,因原告在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持有异议,且原告无相关工程质量鉴定性专业报告加以佐证,故对该组证据所要证明的工程质量问题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作为施工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即具有向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本案中涉案工程至今未进行验收,且原被告双方在工程质量上存在较大争议,涉案工程又属于基础性工程,工程验收显得尤为重要。该工程项目也未全部完工,交付使用。故,原告虽持有双方结算单要求支付工程款,而因工程未验收该请求尚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翔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内蒙古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等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84元由原告内蒙古翔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九刚人民陪审员孟丽旌人民陪审员云耀志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