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美满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89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美满,女,1967年6月1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市晋江市。被告人吴美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美满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美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吴美满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儿童乐园处,趁被害人赵某未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赵某放于乐园椅子上钱包内现金人民币2900元。归案后,被告人吴美满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美满家属已将全部赃款返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美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美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美满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留世亨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监控录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美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吴美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弥补,酌情对被告人吴美满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美满的犯罪情节,对其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单处罚金。据此,对被告人吴美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美满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赫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