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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文安县南北南板厂与西安华展建材有限公司、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西安华展建材有限公司,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378号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住所:文安县左各庄东环路,注册号:131026600033708。负责人:张华义,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文安县,。被告:西安华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新村小区8号楼40702室,信用代码:916101125702131128。法定代表人:高飞。被告:高飞,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诉被告西安华展建材有限公司、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华展建材有限公司、高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撤回对被告西安华展建材有限公司、高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431元,由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国志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