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文安县南北南板厂与西安华展建材有限公司、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西安华展建材有限公司,高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378号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住所:文安县左各庄东环路,注册号:131026600033708。负责人:张华义,男,196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文安县,。被告:西安华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新村小区8号楼40702室,信用代码:916101125702131128。法定代表人:高飞。被告:高飞,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诉被告西安华展建材有限公司、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华展建材有限公司、高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撤回对被告西安华展建材有限公司、高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431元,由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国志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