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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丁云、王芙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云,王芙蓉,罗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丁云,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芙蓉,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罗国亮,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云与被执行人王芙蓉、罗国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芙蓉、罗国亮至今未履行(2011)洪经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丁云100**元、利息23200元(按月息2分计算,自2007年10月6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案件受理费2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334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芙蓉、罗国亮银行存款334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爱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