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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督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牛吐分社诉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督促程序支付令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牛吐分社,田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08民督58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牛吐分社(以下简称卧牛吐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主任被申请人田某某申请人卧牛吐信用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田某某,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0210.32元,贷款本息110210.32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的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田某某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卧牛吐信用社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0210.32元,贷款本息110210.32元,并支付申请费834.00元。被申请人如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