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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纪臣与被执行人罗俊涛、潘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纪臣,罗俊涛,潘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商纪臣,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建业森林半岛。被执行人罗俊涛,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新阮店乡万马村。被执行人潘爱辉,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新阮店乡万马小学。申请执行人商纪臣与被执行人罗俊涛、潘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执行到标的款579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商纪臣对本院财产调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商纪臣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驿民初字第532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