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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正华、田东元、田建峰与被执行人王进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109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正华、田东元、田建峰与被执行人王进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甘10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进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正华、田东元、田建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王进虎支付原告田正华、田东元、田建峰劳务费79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进虎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进虎将应给付三申请执行人劳务费及案件受理费共计7950元,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7)甘10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田正华、田东元、田建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王进虎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