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钱利兵与张晔、万小明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利兵,张晔,万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91民初1028号原告:钱利兵,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晔,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万小明,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诉称,1016年9月-10月期间,被告张晔、万小明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河北霸州一工程中干粉刷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张晔、万小明没有给付工资,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张晔、万小明于2016年11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拖欠原告劳务费8630元。被告张晔、万小明对该笔劳务费拖欠至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晔、万小明给付拖欠的劳务费863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晔、万小明于2017年6月30日前分别给付原告钱利兵劳务费7000元、1000元;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晔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高亚东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