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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劲松与王利军、第三人钱胜财、宗百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劲松,王利军,钱胜财,宗百平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711号原告:张劲松(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军(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第三人:钱胜财(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第三人:宗百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张劲松与被告王利军、第三人钱胜财、宗百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张劲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劲松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劲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劲松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玲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人民陪审员  轩林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志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