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劲松与王利军、第三人钱胜财、宗百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劲松,王利军,钱胜财,宗百平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711号原告:张劲松(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军(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第三人:钱胜财(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第三人:宗百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张劲松与被告王利军、第三人钱胜财、宗百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张劲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劲松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劲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劲松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玲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人民陪审员 轩林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志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