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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熊小彬与郭玲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2017)川1025执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彬,郭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小彬,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郭玲,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为执行熊小彬申请执行郭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月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玲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16)川1025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14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500元,以及执行费2023元,但被执行人郭玲仍拒不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郭玲的部分退休金,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有关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腾(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