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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田茂强何志明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田茂强,何志明,徐维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27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吴兴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茂强,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何志明,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县。被申请人:徐维霞,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与田茂强、何志明、徐维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田茂强、何志明、徐维霞50万元款项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依本��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若在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保全的,需在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申请的权利。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立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