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匡正茂、刘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正茂,刘广平,陶秀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200号申请人:匡正茂,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刘广平,男,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申请人:陶秀香,女,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匡正茂与被申请人刘广平、陶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广平、陶秀香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匡正茂名下位于青岛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梦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