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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刘永新与丁元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新,丁元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永新,男,195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丁元考,男,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新与被执行人丁元考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工程款421149元及利息、保全费1225元、鉴定费2400元、案件受理费7617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