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全文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文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2民初175号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王昌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燕,女,汉族,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吉林省汪清县。被告:全文哲,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星宇公司)诉被告全文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们星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文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图们星宇公司诉称,被告全文哲所居住的小区由我公司供热,但被告至今未缴纳2014年-2017年度取暖费6078.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元旭立即缴纳取暖费6078.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全文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企业,被告居住的小区由原告提供供热服务,现被告未支付2014年-2017年度的供热费用6078.24元(84.42平方米×24元/平方米/年×3年)。另查,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城市供热经营企业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房屋登记簿复印件一份、图们市城市供热管理细则、星宇公司三栏明细账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供用热力合同是供热方向用热方供热,用热方支付供热费用的合同。虽然被告和图们星宇公司未订立合同,但图们星宇公司已对被告所有的房屋进行供热,被告也接受了该项服务,因此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法有效的供用热力合同。故被告作为用热方应履行支付供热费用的义务。被告全文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文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图们市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热费用6078.24元(2014年-2017年度的供热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全文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德欣人民陪审员 崔正值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