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彭会良与汪如群、郭荣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会良,汪如群,郭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彭会良,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廷,女,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汪如群,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郭荣富,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彭会良与被执行人汪如群、郭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02民初26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汪如群、郭荣富支付申请执行人彭会良借款本金1699231.60元及利息173387.5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046.50元、申请执行费21227.00元。现因被执行人汪如群、郭荣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胥迎辉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