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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韩炳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利,韩炳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582号原告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系原告丈夫。被告韩炳仟,男,汉族,1952年4月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张文利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