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与周元秀、李乾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周元秀,李乾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6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沿河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JRN15T。负责人:刘章渠,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军,男,系原告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被告:周元秀,女,1959年2月5日生,穿青人,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李乾举,男,1959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与被告周元秀、李乾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