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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沈成华与姚家丁、肖清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成华,姚家丁,肖清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财保27号申请人沈成华,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申请人姚家丁,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申请人肖清妹,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申请人沈成华与被申请人姚家丁、肖清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申请人沈成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家丁、肖清妹的银行存款及姚家丁在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经审查,2014年7月9日、2014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姚家丁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申请人沈成华借款80000元和750000元(共计83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按月付息。但自2016年7月起被申请人姚家丁既不付息也不还本,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姚家丁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债务并有转移财产迹象。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成华因情况紧急,为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诉讼财产保险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家丁、肖清妹的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姚家丁在武冈市东方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惠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叶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