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雄平、李正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雄平,李正四,黄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93号申请执行人:朱雄平,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李正四,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黄桂香,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424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正四、黄桂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正四、黄桂香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朱雄平人民币13,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正四、黄桂香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正四、黄桂香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正四、黄桂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傅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巫凌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