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苏州冠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福特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冠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福特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冠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黎明工业三区。法定代表人:陈春花,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福特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展业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荣浪,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冠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福特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9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福特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福特斯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7934.09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