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盛明汉、万雪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明汉,万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盛明汉,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万雪锋,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盛明汉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70000元、案件诉讼费454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万雪锋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之财产,被执行人万雪锋亦无从查找。因被执行人万雪锋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5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万雪锋下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盛明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盛明汉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