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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春旺与阳城县芹池镇贾寨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旺,阳城县芹池镇贾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马春旺。被执行人:阳城县芹池镇贾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谷天龙,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春旺与被执行人阳城县芹池镇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3162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31627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