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行审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颜跃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颜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05行审12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福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志锋,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颜跃辉,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下称国土局海沧分局)以被执行人颜跃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进行建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了厦国土房海罚决字〔2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颜跃辉于2008年12月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青礁村XX号东北侧的土地建设住宅。现已建成二层、砖混结构住宅一幢,占地面积3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并投入使用。被执行人颜跃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执行人颜跃辉未按期履行决定书所确定义务,国土局海沧分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厦国土房海罚决字〔2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事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颜跃辉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申请执行人国土局海沧分局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审批、告知等法定程序,作出厦国土房海罚决字〔2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8月5日直接送达给被执执行人。被执行人颜跃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按期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土局海沧分局是对海沧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监督管理的适格主体,其作出的厦国土房海罚决字〔2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被执行人颜跃辉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厦国土房海罚决字〔201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被执行人颜跃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三、责令被执行人颜跃辉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建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青礁村XX号东北侧的违法建筑物及设施;四、被执行人颜跃辉不履行本裁定书第(二)、(三)项义务,依法强制执行,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牵头,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应制定执行预案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 判 长 陈军晖审 判 员 牟 燕代理审判员 苏桔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王 欣代书 记员 陈明照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