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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荣洪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荣洪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刑初220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荣洪,男,1988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霞浦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17日投案,2016年4月1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被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荣洪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宗和、被告人苏荣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苏荣洪从陌生人处陆续购买17瓶“印度神油”、二盒19粒“速效海狗丸”,摆放于其在霞浦县下浒镇下浒街吉祥南路一弄38号经营的“夜来香成人用品店”内销售。期间,被告人苏荣洪先后向他人出售8瓶“印度神油”、7粒“速效海狗丸”,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83元。2016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扣押尚未销售的9瓶“印度神油”和12粒“速效海狗丸”。经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查扣的“印度神油”、“速效海狗丸”药品均按假药论处。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苏荣洪主动到霞浦县公安局下浒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荣洪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8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荣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印度神油”、“速效海狗丸”药品等物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协查复函、天津市工商局档案馆出具的证明、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协查复函、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复函、被告人苏荣洪经营的“夜来香成人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被告人苏荣洪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苏某证言,宁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速效海狗丸是否认定为假药的复函、关于印度神油是否认定为假药的复函,霞浦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荣洪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苏荣洪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荣洪在本院审理期间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苏荣洪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荣洪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二、被告人苏荣洪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9瓶“印度神油”和12粒“速效海狗丸”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妍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