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伟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伟富,姜丽霞,徐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被执行人郝伟富,男,1972年7月6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姜丽霞,女,1973年9月6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徐勇军,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郝伟富、姜丽霞、徐勇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46805.2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455元(含保全费)、执行费60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郝伟富、姜丽霞、徐勇军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7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