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王春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红,王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红,女,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被执行人王春辉,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赵永红与被执行人王春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4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王春辉工资305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民终55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