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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苏州爱濛服饰有限公司与胡成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爱濛服饰有限公司,胡成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558号原告:苏州爱濛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TK108L,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苏常公路莫城段86号。法定代表人:王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成岗,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苏州爱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成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爱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爱濛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爱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胡成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爱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金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