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耿洪亮与被执行人尤忠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洪亮,尤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耿洪亮,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友谊小区一单元202室。被执行人:尤忠金,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赫哲族,农民,住同江市中心花园小区八单元2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洪亮与被执行人尤忠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