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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红安申请执行邰小林、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红安,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邰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丁红安,男,1967年4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西峰,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东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邰佳佳。被执行人:邰小林,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丁红安与邰小林、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邰小林、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丁红安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利息之日止,按照年息6%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执行费84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邰小林、西安市阎良区相林家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被本院另案(2106)陕0114执204号案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