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黄禄群与窦天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禄群,窦天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253号原告:黄禄群,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窦天勇,男,汉族,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负责人:凤奕,总经理。原告黄禄群与被告窦天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黄禄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禄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禄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由原告黄禄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秋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靖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