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郑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郑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534号原告:韩某某,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七级镇七级村*组。被告:郑某某,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城北姚村*组。委托代理人:王峰,临猗县临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自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智亮人民陪审员 王国苗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