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郑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郑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534号原告:韩某某,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七级镇七级村*组。被告:郑某某,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城北姚村*组。委托代理人:王峰,临猗县临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以自行主张权利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智亮人民陪审员  王国苗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莹 来源:百度搜索“”